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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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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L165280DMBON7D6405 /2024-0004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名 称:关于开展2024年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4-09 15:43
  • 主题词:
关于开展2024年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9 15:43    浏览次数:  

根据巴州市场监管局工业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安排部署,结合《开发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4年版)》及《2024年开发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我局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围绕民生关注,以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为重点,决定开展散煤、车用尿素、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化肥类、儿童用具、燃气灶具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实施细则及承检机构

(一)抽检范围:园区生产及销售领域。

(二)抽检产品:散煤、车用尿素水溶液、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大量元素水溶肥、含腐殖酸肥、生物有机肥、矿源黄腐酸钾溶液、儿童文具涂改制品、婴幼儿安抚奶嘴、燃气灶具。

(三)监督抽查细则:附件1-附件5。

(四)承检机构: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场监管局、承检机构、经营主体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指派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做好抽检工作,做到工作认真细致,程序合法合规。

(二)配合做好现场检查工作。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承检机构的协作配合,安排人员认真做好现场检查,查验产品的进货量、库存量、来源渠道等,对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抽取的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

(三)依法查处不合格商品。市场监管局依法及时处置经营不合格商品、抽样机构反映的被抽查企业拒检和假冒、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

(四)做好核查处置工作。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查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不合格产品检验结论要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五)严明工作纪律。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规范,严守工作纪律,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被抽检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

三、承检机构管理

(一)承检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相关要求进行抽取样品,确保抽样公正性和样品代表性。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二)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依据和判定方法进行检验及结果判定,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在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现抽样主体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符合抽样条件的,应迅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在现场检查、产品抽样、运输、存储、检验、废样处理等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要求,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三)及时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并做好信息采集和检验报告送达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最终检验结果确认及异议处理工作。



附件1:2024年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2:2024年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3:2024年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4:2024年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5:2024年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

附件【附件5.2024年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附件【附件3.2024年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附件【附件4.2024年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附件【附件1.2024年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附件【附件2.2024年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