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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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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20201110-193455-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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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 称:印发《关于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10-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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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8 00:00    浏览次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府财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财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

     现将《关于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党发〔2012〕2号)和《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新疆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13〕7号)等精神,增强我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

一、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对自治区所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科研机构)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只要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疆内转化应用的,其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不需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协商制度。科研机构要支持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在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听取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意见,协商确定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等相关事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侵犯科研机构的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可分为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作价入股、合作实施等)和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等。完成人有意通过创办企业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享有优先处置权。

三、提高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中,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所得净收入的70,具体比例由科研机构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协商确定。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以现金、出资或股权等形式分配,其中科研机构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只给予现金奖励。对科研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内设机构)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后其所得奖励归单位所有,科研机构经集体研究后可视情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对正职领导只给予现金奖励。科研机构要建立科技成果奖励分配制度和公开公示制度,明确主要完成人、重要贡献人和团队成员的分配比例,对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者可视情给予奖励。

四、加大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股权激励力度。允许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科研机构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给科研人员个人的,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收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以创办科技型企业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其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研人员到各类园区创办企业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园区扶持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约定期满退出时可将股权以成本价格优先转让给企业创办人。

五、支持科研人员兼职或停薪离岗转化科技成果。经科研机构批准同意并签定协议,允许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区内企业兼职从事课题研究、科技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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