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发展局
办公电话:2119176,局长:鞠仕斌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制定开发区产业政策;发展计划、项目申报和审批、物价、统计、企业管理、经济运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为客商提供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等方面的咨询。
4.社会发展局
办公电话:2119382,局长:李国良
工作职责:负责劳动、民政、社会综合执法监察、文教卫生、体育、公用事业管理、社会保障、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代行、协办有关社会服务职能。
5.招商局
办公电话:2119185,局长:刘成军
工作职责: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研究拟订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筛选、编制、发布、建立项目库等工作;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6.规划建设环保局
办公电话:2119196,局长:宋武
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规划建设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组织编制及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审批核发“两书两证”;开发区工程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综合执法监察工作;城建档案工作;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办理企业规划、建设、环保有关审批手续、开发区内的高地产管理工作,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公电话:2119559,局长:李炳义
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和实施开发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制定和考核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综合管理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安全防护、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落实“三同时”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危险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发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企业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行政许可或非行政审批事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⑴承办部门:开发区安监局526办公室,联系电话:2119708
⑵提交申报资料:
(甲类)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4.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5.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及安全操作规程目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复印件)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保管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7.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8.成品油批准证书或加气站立项批复复印件9.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0.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1.组织机构代码证12.安全评价报告
换证申请还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换证申请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等;变更申请只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换证申请表》、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书。申请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应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务信息系统注册、申报、打印(网址:http://211.100.28.219/)。
(乙类)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意见》3.安全评价报告
换证申请还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换证申请表》、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等;变更申请只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书。
申请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应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务信息系统注册、申报、打印(网址:http://211.100.28.219/)。
危险化学品乙类经营单位到巴州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库尔勒市百川大厦三楼)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许可证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手续,联系人:孙爱民,联系电话:2037200。
⑶受理程序: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⑴承办部门:开发区安监局526办公室,联系电话:2119708
⑵提交申报资料:
(长期零售)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平面示意图或实测图);6.储存场所仓储设施平面图;7.零售、储存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8.风险抵押金存储、工伤保险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票据复印件;9.安全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10.《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临时零售)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平面示意图或实测图);6.风险抵押金存储票据复印件;7.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⑶受理程序: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⑴承办部门:开发区安监局526办公室,联系电话:2119708
⑵提交申报资料: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需提交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需提交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⑴承办部门: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513办公室,联系电话:2119195
⑵提交申报资料: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上行文件(2份);2.地方人民政府对项目选址的批复(2份);3.发改部门或上级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2份);4.建设用地蓝线图、区位图(2份);5.选址论证报告(规划建成区范围之外)(2份);6.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提供各部门的相关支持文件(发改、经信、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农业、消防、安监、畜牧等部门)(2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⑴承办部门: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513办公室,联系电话:2119195
⑵提交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2份;2.备案通知(经发局备案或发改委批复请核准单位及项目名称)(2份原件);3.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成交确认书 (复印件注:每页盖章并写明与原件相符);4.区位图;5.用地蓝线图 (3份原件);6.规划设计条件;7.环评预审意见或者环评批复(2份复印件);8.平面规划审查意见单、审定平面规划图(2份);9.管委会选址意见的批复;10.给州建设局的用地请示(20亩以上);11.建设局批文;12.大型项目可研报告(20亩以上)。
6.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申请的受理
⑴承办部门: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308办公室,联系电话:2119283
⑵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⑶办事程序:
按照谁批谁验原则,开发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企业在试生产之日起,向开发区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 开发区环保局对申请试生产项目进行审查 企业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向开发区环保局申请环保竣工验收 开发区环保局现场查勘、组织验收
⑷提交申报资料:
1.企业填报完整的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一式两份);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3.环评文件(环评报告表或登记表);4.环保部门审批意见;5.监测报告。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初审,登记表及预审项目审批
⑴承办部门: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308办公室,联系电话:2119283
⑵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⑶办事程序:
企业提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 开发区环保局预审 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 上报环评文件(报告表、登记表)至开发区环保局 开发区环保局进行现场踏勘、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规定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查 开发区环保局出具初审或审批意见 建设单位领取批复文件
⑷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2.申请报告3.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经济发展局备案通知书(复印件)5.规划红线图的复印件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
8.排污申报登记
⑴承办部门: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305办公室,联系电话:2119191
⑵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⑶办理程序:
9.权限内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
⑴承办部门: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305办公室,联系电话:2119191
⑵法定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⑶申报材料:
1.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申请 ;2.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
⑷办理程序:
1.下达污染物核定申报通知
2.填写《核定污染物登记表》
3.现场检查,核算污染物种类、数量
4.领取核定批文
⑸申请条件:
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10.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许可
⑴承办部门: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305办公室,联系电话:2119191
⑵办事程序:
按照属地原则,开发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向开发区环保局提出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申请 开发区环保局对申请进行审查 开发区环保局现场查勘、组织验收 开发区环保局出具书面通过不通过验收的意见。
11.文化许可证
⑴承办部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214办公室,联系电话:2119122
⑵办理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⑶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复印件(至少10个);4.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5.消防意见书业务发展报告;6.业务发展报告
⑷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个人)提出文化许可申请
2.社会发展局分管文化的工作人员进行初核,依据法规,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以受理意见
3.经工作人员查勘通过后,由社会发展局局长同意签发会审意见
4.申报娱乐场所、互联网营业场所、印刷场所、图书经营场所、申办单位或个人凭会审意见向消防部门办理消防意见书
5.社会发展局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6.申办单位或个人凭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有关证件
7.申办单位证照齐全可以正式营业。
⑸缴纳标准:文化许可证工本费55元
12.特殊工时审批手续办理
⑴承办部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210室,联系电话:2119120
⑵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⑶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2.实行特殊工时的人员岗位信息汇总资料(第一次办理审批的还需要提供3、4两项资料);3.实行特殊工时的人员劳动合同书;4.申请单位关于实行特殊工时的相关规章制度。
⑷办理程序:
1.向社会发展局提交资料
2.社会发展局工作人员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
3.社会发展局做出行政批复文件
13.集体合同审查手续办理
⑴承办部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210室,联系电话:2119120
⑵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
⑶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2.集体协商产生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一式三份3.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的决议(加盖工会公章和公司公章)4.企业方集体协商产生企业方代表的决定(加盖公司公章),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方工作人员(代表)资格审查表,每人一式三份(加盖公司公章);5.职工方集体协商产生职工方代表的决定(加盖工会公章和公司公章),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方工作人员(代表)资格审查表,每人一式三份(加盖工会公章和公司公章)
⑷办理程序:
1.向社会发展局提交资料
2.社会发展局工作人员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
3.社会发展局出具审查意见书
(五)办公室地址、办公室(传真)、监督举报电话
地 址: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866号702室
传 真:0996-2119361
监督举报电话:0996-2119165
二、信息公开范围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本机关层面的信息公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管委会层面的信息。政府信息按照内容分为以下九类: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表
序号 |
政府本级目录分类 |
政府次级目录分类 |
分类号 |
1 |
政府职能 |
领导组成及分工 |
1100 |
行政职权 |
1200 |
工作规则 |
1300 |
机构概况 |
1400 |
领导小组 |
1500 |
部门设置 |
1600 |
2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2100 |
政府规章 |
2200 |
规范性文件 |
2300 |
3 |
重大决策 |
年度工作安排 |
3100 |
重大工作部署 |
3200 |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3300 |
工作报告 |
3400 |
领导重要讲话 |
3500 |
4 |
资金管理 |
财政预决算 |
4100 |
财政收支 |
4200 |
三公经费 |
4300 |
5 |
公共资源 |
城乡建设 |
5100 |
政府采购 |
5200 |
环境保护 |
5300 |
6 |
人事管理 |
人事任免 |
6100 |
公务员招录 |
6200 |
内部管理 |
6300 |
军转干部安置 |
6400 |
毕业生就业 |
6500 |
绩效考核 |
6600 |
7 |
社会服务 |
科教文体 |
7100 |
劳动社保 |
7200 |
公用事业 |
7300 |
民政救济 |
7400 |
安全生产 |
7500 |
依法行政 |
7600 |
8 |
工作动态 |
总结表彰 |
8100 |
工作部署 |
8200 |
政务督查 |
8300 |
重要会议 |
8400 |
领导动态 |
8500 |
应急管理 |
8600 |
公示公告 |
8700 |
年度大事记 |
8800 |
9 |
信息公开 |
年度报告 |
9100 |
查阅场所 |
9200 |
制度建设 |
9300 |
三、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
1、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kelkfq.gov.cn。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www.kelkfq.gov.cn。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电话为0996-2119160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自治区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类目。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 |
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866号702室 |
邮编 |
841001 |
办公时间 |
冬季:10:00-14:00 15:30-19:30(工作日) 夏季:09:30-13:30 16:00-19:00(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996-2119160 |
传真 |
0996-2119361 |
电子邮箱 |
Kelkfq-zwgk@163.com |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996-2119165,传真:0996-2119361,电子邮箱:kelkfq-zwgk@163.com,办公地址: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866号,邮政编码841001,接待投诉时间:冬季10:00-14:00 15:30-19:30,夏季9:30-13:30 16:00-19: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