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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作者: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6-04-20阅读数:

开发区各单位:

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该法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按照新《环保法》第45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开发区进一步加强域内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违反上述条款,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进行环境监察执法。现就开展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办理范围

申领对象:域内初次领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的一切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换发对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到期或持证单位基本情况(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强度、速率发生重大变动的等情形的已持证单位;

补办对象:遗失或损毁排污许可证的持证单位;

二、排污许可证办理所需资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表;

2、项目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

3、最近三年的排污费缴纳证明;

4、环境监测报告;

5、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6、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近三年企业守法证明;

8、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三、具体要求

1、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重要抓手,对建立污染源管理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此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2、排污单位切实强化环境管理,杜绝违法排污行为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擅自转让排污许可证;不得随意丢失或销毁排污许可证。对2015年5月30日前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单位,以及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将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四、权限内办理时间和地点

办理时间:2015年3月2日-2015年5月30日

办理地点:开发区管委会一楼行政服务大厅15号窗口

联 系 人:吴甜子、苗春雷

联系电话:2119191  2119579

注:申请报告表可在巴州环保网下载,或在开发区管委会一楼行政服务大厅15号窗口领取纸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