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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一楼小花园和楼顶私建房屋合法吗?

作者:殷子玉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20阅读数:

     为贯彻落实开发区2019年园区工作会议和《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开发区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覆盖摸排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积极营造优美、整洁、安全的居住环境,近期,开发区房产局、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大队、市政、园林、社区等多部门联合开展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重点对住宅小区存在安全隐患私搭乱建房屋清理整治。

     开发区多部门执法人员对住宅小区检查时发现,一楼带花园和顶楼私搭乱建现象较为普遍,存在安全隐患多,部分业主没有私搭乱建法律意识,认为自己当初买房子的时候就看重了一楼花园或者楼顶大平台,开发商卖房时也只告诉业主有使用权,但没告知随意更改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未经批准进行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同时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和邻居的相邻权,搭建的“私人空间”影响小区的整体美观性,好好的小区变成了“棚户区”、“城中村”。

     私自搭建(构)筑物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而成,不具备抗震、厚度合理、不易燃等特性,材料和质量不过关,堪称“豆腐渣工程”,给附近居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在高层住宅楼顶违规加盖小房,如果这样的逃生平台被占用,一旦发生火灾时,高层的业主将无处可逃,还会加大高空坠物的危险性,业主私自搭建的房屋等建筑本身就不符合建筑要求,如果加固不稳,当风力较大时,就很有可能被吹落,形成高空坠物,违建的背后,暗藏着安全、治安、环境等诸多隐患。

     其他业主如何维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业主自行加盖房屋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业主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自行搭建棚子和加盖房屋不仅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还面临着被处罚和诉讼的风险,作为同一小区的邻居,更应该互相监督,存在违建业主配合自行拆除,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此也是零容忍的态度,形成拆违控违高压态势,采取强有力措施,严防、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进行强制拆除,齐抓共管努力创建开发区和谐、安全、整洁、美丽的居住环境。